一、病假的规定

  1、本院职工因病确需休病假者应由医生检查确定,并出具病情证明(应附必要的检查资料),经本人所在科室同意,到院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,并经院办公室审批后方能离岗休病假,否则按旷工处理。

  2、职工病假天数规定:一般病假一次不得超过三天,慢性病假不得超过七天。凡超过以上规定者由院领导批准。

  3、职工患病、住院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。

  4、病假工资、津贴、资金待遇:

  (1)、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,国家政策性工资全额发给;

  (2)、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,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,从第三个月起,固定工资按90 计发;工作年限满十年的,固定工资全额发给。病假超过六个月的,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,从第七个月起按70 计发固定工资;工作年限满十年的,从第七个月起,固定工资按80 计发。病假超过一年的,符合病退条件,参照国家病退规定办理病退手续。病假超过六个月以上的,三个月需到医院办理续假手续。凡月累计病假,二十年(不含二十年)以内工龄的,病假超过五天,二十年以上工龄的病假超过七天,停发当月奖金、津贴。属于工伤的,病假期间,国家政策性工资全额发给。

  (3)、病假期间,扣发相应天数的奖金、津贴。

  (4)、病假当月累计10天,无当月年终奖。全年累计三个月,全年无年终奖。

  5、病假特殊情况的,由院办公会研究决定。

  二、事假的规定

  1、各科室对事假应严格掌握,原则上不能请事假,请事假在三日内(含三日)由科室领导审批;三日以上经科室及有关职能科长签字同意报分管院长审批;超过七日者报院长审批。院办公室根据审批天数开具正式假条。

  2、事假期间扣发相应天数的固定和活工资部分及津补贴。

  3、一月事假超过三日者扣发当月奖金和当月年终奖。